谭作强与重庆市泰香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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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312号案件名称
谭作强与重庆市泰香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谭作强;重庆市泰香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312号 原告:谭作强,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云,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泰香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路4号龙湖.北岸星座12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6879736A。法定代表人:贺玉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四川融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作强与被告重庆市泰香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作强于2021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作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免收。 审 判 员 黄庆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林禹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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