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大威、江山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25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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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2586号之一案件名称
衣大威、江山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衣大威;江山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2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衣大威,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江山,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衣大威与被执行人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衣大威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山向申请执行人衣大威支付案款30,599.64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山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江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江山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江山名下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银行无存款。 3、因被执行人江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江山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江山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江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衣大威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衣大威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0599.64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359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山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山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衣大威,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杰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穆耶赛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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