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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异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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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异759号
  • 案件名称

    胡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胡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皓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异75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胡冰,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泰安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131322823。负责人:武华文,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莎,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杭,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皓,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胡冰、王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胡冰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终止对沈阳市XXXX门X号车库的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异议人胡冰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胡冰在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胡冰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赵 博审判员 李秋萍审判员 姚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笑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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