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树臣与高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5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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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15380号案件名称
苟树臣与高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苟树臣;高国庆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5380号原告:苟树臣,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高国庆,男,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树臣诉被告高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高海英调解,人民调解员李秀玲担任记录,原告苟树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苟树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树臣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童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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