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强、黄文发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8民终2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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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民终2767号案件名称
沈国强、黄文发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沈国强;黄文发;黄冠平;连州市朱岗夏炉一级电站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民终27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国强,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远青,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文发,男,194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冠平,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州市朱岗夏炉一级电站。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丰阳夏炉村。法定代表人:黄冠平。以上三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腾晖,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国强因与上诉人黄文发、黄冠平、连州市朱岗夏炉一级电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沈国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605.98元,由本院退还给沈国强;黄文发、黄冠平、连州市朱岗夏炉一级电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0.62元,由本院退还给黄文发、黄冠平、连州市朱岗夏炉一级电站。审判长 卢永坚审判员 肖惠文审判员 何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范小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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