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凯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9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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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9520号案件名称
罗凯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罗凯;北京壹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9520号申请执行人:罗凯,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启迪茂华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北京壹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10层2单元1105。法定代表人:邹寒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罗凯与被执行人北京壹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0106民初1700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北京壹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罗凯租车押金10000元(转入罗凯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7000010066349294账户内);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壹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罗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壹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7日、8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壹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不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民初170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常 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罗力宁书 记 员 柏 淼-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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