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赋珠、姜炳娣故意伤害罪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1181执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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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947号案件名称
王赋珠、姜炳娣故意伤害罪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赋珠;姜炳娣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龙 泉 市 人 民 法 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1181执947号王赋珠、姜炳娣:关于(2021)浙1181执947号申请执行人王赋珠与被执行人姜炳娣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赋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1181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姜炳娣赔偿申请执行人王赋珠18501.1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77.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姜炳娣银行存款18678.67元,扣除案件申请执行费177.52元,申请执行人王赋珠受偿18501.15元,并申请该案予以结案。据此,龙泉市人民法院(2021)浙1181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标的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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