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公司、宋美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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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44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公司、宋美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公司;宋美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振兴区58号。负责人陈冠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美艳,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美艳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余款及案件受理费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12月2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2022年12月29日前剩余赔偿款全部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将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1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丽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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