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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方林等李君祥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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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1753号
  • 案件名称

    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方林等李君祥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方林;李君祥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175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吉鸿时代商厦2幢1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3667277N。 法定代表人:黄永军。 委托代理人:沈益康,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方林,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君祥,男,1973年0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方林、李君祥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13-32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方林、李君祥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方林、李君祥返还申请执行人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仲裁费、律师费共计406151.3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方林、李君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李方林、李君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方林、李君祥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方林、李君祥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李方林、李君祥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方林、李君祥名下银行存款小额,无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李方林、李君祥名下×××、×××小汽车,本院(2020)浙1082执5286号、(2020)浙1082执3436号案件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李方林、李君祥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方林、李君祥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李方林、李君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李方林、李君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17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章维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周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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