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沈阳吉诚牧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0113民初8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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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113民初8063号案件名称
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沈阳吉诚牧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沈阳吉诚牧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13民初8063号原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诉讼代表人:辽宁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凯,系辽宁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阳吉诚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郝永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吉诚牧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李雪娜审判员 郑秀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少平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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