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森、吴尧亮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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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811号案件名称
李森、吴尧亮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森;吴尧亮;李连杰;李雪陈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811号被执行人李森,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吴尧亮,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李连杰,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李雪陈,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关于李森、吴尧亮、李连杰、李雪陈罚金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刑初525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森、吴尧亮、李连杰、李雪陈于本判决生效后交付罚金共计101353元。因李森、吴尧亮、李连杰、李雪陈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刑事审判庭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李森、吴尧亮、李雪陈名下银行无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李森、吴尧亮、李雪陈名下无房产。3、查明被执行人李森、吴尧亮、李连杰、李雪陈名下车辆已做查封。4、查明被执行人李森、吴尧亮、李连杰、李雪陈无持有股票(股权)。三、现被执行人李连杰已履行完毕。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治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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