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洪斌、张又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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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814号案件名称
代洪斌、张又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代洪斌;张又壬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14号申请执行人:代洪斌,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鑫洁,女,1998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女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被执行人:张又壬,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6871.25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帕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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