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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江凯等夏菁、全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10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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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10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江凯等夏菁、全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江凯;夏菁;全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1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143955672R。 诉讼代表人:张晓明,行长。 被执行人:江凯,男,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夏菁,女,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全平,男,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凯、夏菁、全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82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凯、夏菁、全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江凯、夏菁、全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江凯、夏菁、全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凯、夏菁、全平未履行且均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凯、夏菁、全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江凯、夏菁、全平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凯、夏菁、全平均去向不明,且被执行人江凯、全平均在本院有多案未履行。除被执行人全平有位于建德市房地产外,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全平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房屋,该房为农村自建房,无法处置。 鉴于被执行人江凯、夏菁、全平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江凯、夏菁、全平各司法拘留15日,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同时对三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9月8日,三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 综上,被执行人江凯、夏菁、全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10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永红 人民陪审员钱晓 人民陪审员卢慧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方浩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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