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丽等张芳、邓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1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141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丽等张芳、邓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丽;张芳;邓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14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08号红山新世纪写字楼11层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9915227XW。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丽,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张芳,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被执行人:邓飞,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丽、张芳、邓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2民初4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90641.5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90641.5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张丽、张芳、邓飞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张丽、张芳、邓飞限制高消费。 5.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丽、张芳、邓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巴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连升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4执511号 下一篇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江凯等夏菁、全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107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