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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连升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4执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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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4执511号
  • 案件名称

    吴连升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吴连升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4执511号移送机关:祁门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连升,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02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吴连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连升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金德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叶天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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