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连升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4执5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024执511号案件名称
吴连升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吴连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4执511号移送机关:祁门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连升,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02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吴连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连升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金德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叶天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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