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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彩云、周全心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9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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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9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马彩云、周全心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马彩云;周全心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975号之一申请人马彩云,男,1958年3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周全心,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马彩云申请执行周全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彩云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30000元及自2012年5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50元。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周全心名下存款以131850元为限予以冻结,余额极少。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全心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翟福君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 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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