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胡某2与胡3、胡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7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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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7068号案件名称
胡某1、胡某2与胡3、胡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胡月珍;胡月娣;胡富玖;胡富堂;胡富娣;胡坚;胡文辉;胡文耀;胡月仙;朱敏琦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7068号原告:胡某1,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胡某2,女,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娥,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3,男,194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胡某4,女,194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胡某5,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被告:胡某6,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胡某7,女,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朱某某,女,194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被告:胡某8,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被告:胡某9,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原告胡某1、胡某2与被告胡3、胡某4、胡某5、胡某6、胡某7、朱某某、胡某8、胡某9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胡某1、胡某2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某1、胡某2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1、胡某2撤诉。审判员 金 玮书记员 施政达廖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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