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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曾、邓博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4民初5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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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民初5236号
  • 案件名称

    王诗曾、邓博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诗曾;邓博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4民初5236号原告:王诗曾,男,199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被告:邓博涵,男,199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原告王诗曾与被告邓博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诗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诗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诗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经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徐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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