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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鸿、始兴县沈所镇石下村新富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222执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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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222执292号
  • 案件名称

    李庆鸿、始兴县沈所镇石下村新富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始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庆鸿;始兴县沈所镇石下村新富村民小组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22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李庆鸿,男性,1968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执行人:始兴县沈所镇石下村新富村民小组,住所地始兴县沈所镇石下村新富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庆鸿与被执行人始兴县沈所镇石下村新富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2民终2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程序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依法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缴费,但到庭接受了询问。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及前往不动产、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到被执行人居住地等进行财产查询,已对被执行人始兴县沈所镇石下村新富村民小组的账户进行查封并对该小组的集体收入采取了相应的提存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标的总额294039.30元,与(2021)粤0222执525号案折抵金额90200元,尚未执行标的203839.3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案件执行费4311.00元。本院将上述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刘志军审判员  黄 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 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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