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明、黄尚仁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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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347号案件名称
周春明、黄尚仁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春明;黄尚仁;蒋绍军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周春明,男,1964年4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道县。申请执行人:黄尚仁,男,1946年9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蒋绍军,男,1982年7月10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周春明、黄尚仁与被执行人蒋绍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春明、黄尚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9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尚仁与被执行人蒋绍军于2021年9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9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彦鸿审判员 毛 昊审判员 石燕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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