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红、王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1民初3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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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1民初3122号案件名称
纪红、王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纪红;王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1民初3122号原告:纪红,男,汉族,住调兵山市。被告:王硕,男,汉族,住调兵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支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北山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红与被告王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纪红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红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纪红负担。审 判 员 聂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克江书 记 员 王阳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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