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翔宇密封件有限公司、上海白马传动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异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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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异55号案件名称
浙江翔宇密封件有限公司、上海白马传动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浙江翔宇密封件有限公司;上海白马传动工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异55号 案外人:重庆机电控股集团信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45906908W。 法定代表人:陈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翔宇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新兴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09682277。 法定代表人:谢云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白马传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25号第二层F09部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7578883。 法定代表人:周刚,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翔宇密封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翔宇密封件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白马传动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白马传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重庆机电控股集团信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博投资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对本院查封的股权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重庆信博投资公司称,海宁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20)浙0481执3646号一案时冻结了案外人持有的重庆长江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长江轴承公司”)3.03%股份(以下简称“涉案股份”)。而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涉案股份全部出让给案外人并已完成登记,故海宁市人民法院对涉案股份采取冻结措施明显是错误,请求中止对涉案股份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答辩。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浙江翔宇密封件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白马传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浙0481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判令:上海白马传动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翔宇密封件公司货款1757372.3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上海白马传动公司持有的重庆长江轴承公司的0.7%股权。 又查,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反映,重庆长江轴承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为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和被执行人上海白马传动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反映,案外人重庆信博投资公司未登记为重庆长江轴承公司的股东。故案外人重庆信博投资公司请求中止涉案股份的执行的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机电控股集团信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吕建忠 审判员程建国 审判员王宗强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贾奇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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