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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龙伟、冷凤阳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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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861号
  • 案件名称

    关龙伟、冷凤阳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关龙伟;冷凤阳;马云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关龙伟,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户籍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同盛国际花园小区。申请执行人:冷凤阳,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户籍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所,系其妻子。被执行人:马云海(又名马海),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2021)辽032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4万元并承担利息、承担诉讼费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判决,被执行人已给付1000元,其余款项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其它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穷尽执行措施,故未执行全额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随时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32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506元,未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宗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尹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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