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均,王子兵等与范家钢,李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3民初4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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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3民初4524号案件名称
王华均,王子兵等与范家钢,李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华均;王子兵;豆小华;浦世友;范家钢;李进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4524号原告:豆小华,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王华均,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王子兵,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蒲世友,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范家钢,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李进,男,1978年3月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豆小华、王华均、王子兵、蒲世友诉被告范家钢、李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王华均、蒲世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豆小华、王华均、王子兵、蒲世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8.62元(原告豆小华、王华均、王子兵、蒲世友已预交419.31元),减半收取419.31元,由原告豆小华、王华均、王子兵、蒲世友负担。 审 判 员 何长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洪书 记 员 张艳迪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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