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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龙、尚昌俊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7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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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76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青龙、尚昌俊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青龙;尚昌俊;汤存城;汤广来;李平;深圳市前海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青龙,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尚昌俊,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汤存城,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汤广来,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李平,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307471。法定代表人:蒋赛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青龙与被执行人尚昌俊、汤存城、汤广来、李平、深圳市前海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尚昌俊、汤存城、汤广来、李平、深圳市前海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尚昌俊、汤存城、汤广来、李平、深圳市前海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尚昌俊、汤存城、汤广来、李平、深圳市前海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查无房产及车辆(轮候查封)可供执行。本院前往安徽建筑大学调取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汤广来名下工资账户,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汤广来名下绩效账户,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汤广来、尚昌俊名下保险对应的现金价值。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尚昌俊、汤存城、汤广来、李平、深圳市前海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尚昌俊、汤存城、汤广来、李平、深圳市前海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21250元(执行到位127410.48元)、执行费9900元暂未收取,余款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青龙,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尚昌俊,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汤存城,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汤广来,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李平,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307471。法定代表人:蒋赛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青龙与被执行人尚昌俊、汤存城、汤广来、李平、深圳市前海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尚昌俊、汤存城、汤广来、李平、深圳市前海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尚昌俊、汤存城、汤广来、李平、深圳市前海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尚昌俊、汤存城、汤广来、李平、深圳市前海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查无房产及车辆(轮候查封)可供执行。本院前往安徽建筑大学调取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汤广来名下工资账户,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汤广来名下绩效账户,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汤广来、尚昌俊名下保险对应的现金价值。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尚昌俊、汤存城、汤广来、李平、深圳市前海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尚昌俊、汤存城、汤广来、李平、深圳市前海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21250元(执行到位127410.48元)、执行费9900元暂未收取,余款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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