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娇月、卢建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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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1624号案件名称
娄娇月、卢建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娄娇月;卢建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1624号 申请执行人:娄娇月,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翁孝怀,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卢建刚,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娄娇月与被执行人卢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82民初87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卢建刚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娄娇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卢建刚支付申请执行人娄娇月货款本金261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12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支付律师费1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48元、执行费40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卢建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卢建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到法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卢建刚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卢建刚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卢建刚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卢建刚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8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卢建刚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卢建刚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卢建刚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娄娇月,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6日,本院依法向其发送了执行回告书,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一星期内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的,本院将依据查控结果,决定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至今为止,申请执行人并没有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卢建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16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维希 审判员俞高奇 审判员褚秀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李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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