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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莹莹、杨晶晶保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556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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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556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杨莹莹、杨晶晶保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杨莹莹;杨晶晶
  • 案件缘由

    保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5562号之二原告:杨莹莹,女,200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住地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宇、张国威,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晶,女,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岭,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莹莹与被告杨**晶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皖1621民初55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杨**晶在涡阳县农商银行存款120000元。因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予,原告杨莹莹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依据本院(2021)皖1621民初556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杨**晶在涡阳县农商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浩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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