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莹莹、杨晶晶保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556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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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5562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莹莹、杨晶晶保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莹莹;杨晶晶案件缘由
保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5562号之二原告:杨莹莹,女,200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住地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宇、张国威,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晶,女,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岭,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莹莹与被告杨**晶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皖1621民初55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杨**晶在涡阳县农商银行存款120000元。因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予,原告杨莹莹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依据本院(2021)皖1621民初556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杨**晶在涡阳县农商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浩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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