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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永永、史新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1执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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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1执406号
  • 案件名称

    车永永、史新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庆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车永永;史新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1执406号申请执行人:车永永,男,住甘肃省庆城县。被执行人:史新明,男,住甘肃省庆城县。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车永永与史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02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史新明向车永永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7.5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史新明采取了网络查控、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房产查询、查封机动车车户(车辆未找到),未发现被执行人史新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史新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镇宇审判员  刘国瑞审判员  樊世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红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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