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永永、史新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1执4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021执406号案件名称
车永永、史新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庆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车永永;史新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1执406号申请执行人:车永永,男,住甘肃省庆城县。被执行人:史新明,男,住甘肃省庆城县。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车永永与史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02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史新明向车永永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7.5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史新明采取了网络查控、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房产查询、查封机动车车户(车辆未找到),未发现被执行人史新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史新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镇宇审判员 刘国瑞审判员 樊世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红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舒某、秦某某等喀什融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2执235号 下一篇 娄娇月、卢建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16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