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宝海与杨金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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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435号案件名称
孙宝海与杨金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宝海;杨金友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435号申请人:孙宝海,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杨金友,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人孙宝海与被申请人杨金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宝海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5721-1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金友名下的九郊街道办事处经管站、土地所账户内九台区人民政府“2020年第四批次用地”征用各种补偿款X万元。二、查封担保人袁学伟所有的房屋九房权证字第X号,丘地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坐落于九台市团结街晨光花园X号楼X幢X号的房屋产籍。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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