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孔令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恢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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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执恢653号案件名称
张红、孔令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红;孔令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2072执恢653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女,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孔令丰,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张红与被执行人孔令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孔令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知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2072执恢6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世卿执行员 刘 伟执行员 杨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 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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