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苏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华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02执122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02执12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苏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华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江苏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华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02执1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10幢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02333492B。 法定代表人:潘海英。 委托代理人:朱振堂,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兴总部商务花园63号70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33818168Q。 法定代表人:朱国泰。 申请执行人江苏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02民初1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5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9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但因另案已被冻结,本案已办理轮候冻结手续,现无权进行司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嘉兴市总部商务花园63号楼601室、701室、801室房屋,该房屋均设定有抵押权,且均由另案首查封,本案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现无权进行司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汽车,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手续,但该车辆下落不明,尚未实际扣押到案,无法进行司法处置;被执行人在案外人魅惠所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处享有应收款项,本院向案外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外人已将被执行人的应收款项502556.02元支付于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4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4月28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1年9月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12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锦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朱益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