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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虎明、赵淑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2执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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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执326号
  • 案件名称

    周虎明、赵淑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周虎明;赵淑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周虎明(身份证号:XXX),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 被执行人:赵淑花(身份证号:XXX),女,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 申请执行人周虎明与被执行人赵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2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淑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周虎明申请,确认被执行人赵淑花给付申请执行人周虎明欠款7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淑花承担执行费50元。 本院依据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221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赵淑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个人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淑花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其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公积金。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赵淑花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4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周虎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14日,被执行人赵淑花尚欠申请执行人周虎明700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审判员钱素霞审判员李处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晁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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