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光虎、龙恩海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黔2324民初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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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黔2324民初1394号案件名称
袁光虎、龙恩海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袁光虎;龙恩海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2324民初1394号原告:袁光虎,男,汉族,生,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龙恩海,男,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委托代理人:龙恩宇,男,汉族,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与龙恩海是兄弟关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光虎与被告龙恩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光虎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袁光虎负担。审 判 长 彭汉国人民陪审员 赵汝祥人民陪审员 黄 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孟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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