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裕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7执148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执14801号
  • 案件名称

    陈裕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裕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7执14801号被执行人:陈裕华,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系(2018)粤0307刑初181号刑事判决的被告人。关于被执行人陈裕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2018)粤0307刑初18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2021年8月3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同时,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我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笔款项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181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国执行员  李婉婷执行员  张 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杭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7执14801号被执行人:陈裕华,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系(2018)粤0307刑初181号刑事判决的被告人。关于被执行人陈裕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2018)粤0307刑初18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2021年8月3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同时,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我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笔款项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181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国执行员  李婉婷执行员  张 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