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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1与姜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特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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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特353号
  • 案件名称

    姜某1与姜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姜方明;姜涵月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特353号 申请人:姜某1,男,汉族,1970年0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姜某2,女,汉族,1995年0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代理人:秦某,系被申请人母亲,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姜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姜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申请人姜某1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姜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人姜某1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姜某1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吴  铃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蕊菡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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