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1与姜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特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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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特353号案件名称
姜某1与姜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姜方明;姜涵月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特353号 申请人:姜某1,男,汉族,1970年0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姜某2,女,汉族,1995年0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代理人:秦某,系被申请人母亲,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姜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姜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申请人姜某1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姜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人姜某1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姜某1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吴 铃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蕊菡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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