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禹州神火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81执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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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执1736号案件名称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禹州神火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禹州神火隆源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81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被执行人:禹州神火隆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鸿畅镇大沟村。法定代表人:周广彦。本院在执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禹州神火隆源矿业有限公司侵权及其他民事一案中,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禹州神火隆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26955元;二、驳回原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15元,减半收取5607.5元,由被告禹州神火隆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原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07.5元。因禹州神火隆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2021年6月21日、2021年4月20日、2021年3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有长城牌H31车牌号:豫K×××××牌汽车,本院已办理委托查封,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居住地村委会及被执行人亲属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禹州神火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禹州神火隆源矿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郭金昌审判员 方林太审判员 魏玉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小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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