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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畅泰物流有限公司与江威(上海)模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24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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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24461号
  • 案件名称

    上海畅泰物流有限公司与江威(上海)模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畅泰物流有限公司;江威(上海)模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24461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畅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婉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威(上海)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绪军,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畅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泰公司)与被告江威(上海)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被告江威公司于庭审期间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畅泰公司、江威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2021年8月30日均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畅泰公司申请撤诉、江威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畅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威(上海)模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16.0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畅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868.8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威(上海)模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辰书记员 缪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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