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雅文、胡春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803执326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803执326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雅文、胡春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雅文;胡春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803执3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雅文,女,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胡春军,男,199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申请执行人张雅文与被执行人胡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03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被执行人胡春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雅文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雅文以与被执行人胡春军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1803执32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卫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