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聂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执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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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2执1828号案件名称
韩某、聂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睢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韩某;聂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1828号申请人:韩某,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聂某,女,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某与被执行人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委托异地法院进行司法查询,被执行人聂某在樟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聂某在樟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公积金缴存记录;在执行中,申请人韩某与被执行人聂某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聂某于2021年9月10日前给付申请人韩某人民币8000元;剩余案款80000元由被执行人聂某于每年的7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韩某人民币10000元整,直至案款履行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2执18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审判长 :司连杰审判员 :余伟方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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