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韩某、聂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执18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2执1828号
  • 案件名称

    韩某、聂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睢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韩某;聂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1828号申请人:韩某,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聂某,女,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某与被执行人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委托异地法院进行司法查询,被执行人聂某在樟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聂某在樟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公积金缴存记录;在执行中,申请人韩某与被执行人聂某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聂某于2021年9月10日前给付申请人韩某人民币8000元;剩余案款80000元由被执行人聂某于每年的7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韩某人民币10000元整,直至案款履行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2执18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审判长 :司连杰审判员 :余伟方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明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