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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林与胡国勇、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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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152号
  • 案件名称

    李小林与胡国勇、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小林;胡国勇;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152号申请人:李小林,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逸涵,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静,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国勇,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梧桐路1号一幢1单元1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232493870)法定代表人:雷朝辉。申请人李小林与被申请人胡国勇、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小林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国勇、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李小林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胡国勇、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李小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 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佳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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