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建华、杨承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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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1262号案件名称
熊建华、杨承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熊建华;杨承勇;杨承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熊建华,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承勇,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承韵,男,1982年8月9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建华与被执行人杨承勇、杨承韵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9民初161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承勇、杨承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熊建华案款27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95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还款计划,该计划为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1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平审判员 毛 昊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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