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迎芝、霍元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222执5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执598号案件名称
白迎芝、霍元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白迎芝;霍元顺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2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白迎芝,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 被执行人:霍元顺,男,199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迎芝与被执行人霍元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霍元顺与申请执行人白迎芝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白迎芝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22执5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穆浩军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白增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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