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胜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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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257号案件名称
东港市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胜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胜斌;邵福华;邵福平;石妍;于海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257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南路147号。法定代表人:杨伟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胜斌,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邵福华,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邵福平,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石妍,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于海娜,女,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胜斌、邵福华、邵福平、石妍、于海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3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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