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怀玉、河南都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6执18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6执1835号
  • 案件名称

    刘怀玉、河南都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潢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怀玉;河南都业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6执1835号申请执行人:刘怀玉,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河南都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东青街12号(北楼)云投小镇三楼B-0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94893072。法定代表人:张伟,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怀玉申请执行河南都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怀玉于2021年9月2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河南都业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6执1835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忠审判员 邬志江审判员 姚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小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