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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肇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2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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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执2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肇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吴肇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281号之一 被执行人:吴肇,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现服刑于浙江省第六监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吴肇犯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的财产刑内容。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吴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吴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肇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其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发函被执行人吴肇犯罪前住所地辖区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委托其对被执行人吴肇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吴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移送执行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执281号案件的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继续执行或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常山 审判员毛巨波 审判员俞金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陆琪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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