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有限公司、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恢12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恢1292号案件名称
大连某有限公司、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大连某有限公司;王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恢129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2014)庄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宝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栾小芸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发江、冯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382执1256号 下一篇 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恢106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