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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恢10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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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恢106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卢晓锋;姚邦;朱朝庆;通路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曾珊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恢10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2幢8层A801。法定代表人:丁海军。被执行人:通路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卢晓锋。被执行人:卢晓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邦,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20-241号。被执行人:曾珊,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朝庆,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姚邦、曾珊、卢晓锋、朱朝庆、通路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第00073号执行证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执异52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为:1.卢晓锋2、通路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3、姚邦4、朱朝庆5、曾珊。执行标的为:一、代偿本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整;二、利息及罚息: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违约金(按《委托保证合同》约定计算);四、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法律文书生效后,姚邦、曾珊、卢晓锋、朱朝庆、通路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车辆、无证券信息,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余额不足。2.本院于2021年9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卢晓锋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档案,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本院于2021年9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朱朝庆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档案,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3.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及查封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京中信执字第00073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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