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少金、刘志权等王介、罗光兴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1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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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170号之一案件名称
解少金、刘志权等王介、罗光兴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解少金;刘志权;王介;罗光兴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3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解少金,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刘志权,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王介,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罗光兴,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解少金、刘志权、王介与被执行人罗光兴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解少金、刘志权、王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特109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罗光兴向申请执行人解少金、刘志权、王介支付执行款39500元,并负担执行费49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7500元、执行费493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317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谈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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