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振兴、天津天盈体育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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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1815号案件名称
尚振兴、天津天盈体育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尚振兴;天津天盈体育俱乐部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1815号原告:尚振兴,男,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天盈体育俱乐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河北路59号-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3LCU9N。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栋,男,汉族,194年8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天盈体育俱乐部教练员。原告尚振兴与被告天津天盈体育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尚振兴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振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振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振兴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刘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喜玉书 记 员 邵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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