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刘学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03执206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执20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刘学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刘学坤;马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03执2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4241847M(1-1)。负责人:李文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学坤,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马丽,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刘学坤、马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寇学年审判员  刘世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贤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