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刘学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03执20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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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执206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刘学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刘学坤;马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03执2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4241847M(1-1)。负责人:李文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学坤,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马丽,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刘学坤、马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寇学年审判员 刘世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贤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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